2006年6月13日,英国《星期日邮报》向位于深圳的富士康工厂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苹果的旗舰产品iPod主要由富士康的女工生产,她们的月收入仅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近400元),但每天的工作时间却长达15个小时”的报道引起大众关注。
扣完了加班费还扣底薪
随后,富士康进行了紧急的“扑火”行动,但是,记者招待会上的说法却被很多进行暗访的媒体记者一一推翻。首先是最低工资,今年7月1日后,按深圳劳动与社保局规定,最低工资将从现在的每月580元涨到700元,然而,就在富士康副总李金明向媒体保证“富士康绝对没有一个员工工资低于580元”的同时,还是有员工曝出他们生产线工人的底薪都是490元。
“调休就要扣钱,扣完了加班费还扣底薪”这在很多人看来都是一个莫名其妙的规定。公司的订单并不是靠工人去争取的,但却把滞工的责任强加于工人身上,被迫调休的工人还将遭遇被扣除加班费,调休的日子越多,扣掉的薪金越多,有的工人将陷入底薪不保的境遇,580元的最低工资如何兑现?
在调休就要扣钱的前提下,绝大多数工人选择了多加班多赚钱,这样的做法是以健康为代价的。在“富士康虐工”事件爆发后,很多媒体都从富士康现任职工那里听到了员工在车间晕倒的经历,而她们多为英国媒体报道中的女工。
超时加班富士康涉嫌违法
在加班费和节假日加班的处理上,富士康算是执行了国家对薪金的基本要求,于是,这些底薪颇低的工人不得不把赚钱的希望寄托在加班上。一名女工在接受南方某媒体采访时透露,她每天除了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外,还会在傍晚5点半到7点半加班两个小时,而且,为了能够赚更多的加班费,她的周六日还会是每天工作10小时。
如此算下来,这名女工一周工作的时间为70小时,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当然,《劳动法》也对加班时间进行了界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既便这样算,上述女工的工作时限还是远远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虽然,这些员工是在加班费的诱惑下自动加班的,但是,他们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这家企业就涉嫌违法了。”一位法律从业者如是对Chinabyte记者说。
Chinabyte记者从某人力资源总监那里也得到了几乎相同的回复:“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对一家企业而言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孰重孰轻
于理,《劳动法》给了我们客观判断“富士康虐工”事件的依据,于情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位媒体资深从业者就表示,该事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资本家不是慈善家,资本家做的是尽一切可能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所以,不能用慈善家的眼光去衡量一个资本家。”
对此,搜狐IT主编董江勇也向Chinabyte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富士康事件应该一分为二来对待。首先,国内的民众应该将劳动权宜保障作为一种常识,要加强自身人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工作的同时,自身不能忽视对健康和生命的尊重。
“地方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不能完全为了当地的发展而忽视了人权。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也要维护所辖员工的劳动保障体系。在国外或港台经营的企业也许碰到过不同程度的劳资问题,所以,在中国内地的运营本应更具经验,但是,不能因为中国内地的劳动力廉价就为所欲为,毕竟,对员工最基本的尊重是双方合作的基础。”董江勇对Chinabyte记者说。
就在我们对此事议论纷纷的同时,相信还是有很多中国工人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毕竟,被乘以1.5或2的加班费于很多中国普通老百姓来讲还是那样的具有吸引力。应该说,富士康虐工事件是一个中国的社会问题,只不过,不知何时这个社会问题才能牵一发而动全身?
当然,还有一个更深刻的话题,那就是生命和金钱孰重孰轻?相信每个人心中的答案都是相通的,然而在现实当中,又有多少人不得不无奈的避重就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