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消息一出,一片哗然。
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他讲到,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发展极为迅速,已经形成了若干个产、供、销齐全的庞大的网上交易市场,还产生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伴随互联网出现的电子商务、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消费者可以不通过中间商直接从生产商处购买到商品。互联网使传统的零售商变得多余,不过也严重侵袭到了目前的税收体制,令税务部门失去了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来源渠通。
李炜光教授认为,从理论上说,“纸上”的纳税人甚至有可能逐步消失,但是,目前征收此税恐怕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首先,目前在缺乏书面记录的情况下,对买卖虚拟货币的个税征收,税务部门还缺乏有效的认证、征收和核查的手段,使得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有形的交易和有形的零售商。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的出现,产品销售的非物质化,纳税对象的确定越来越难。纳税人在交易时可以通过互联网使用匿名电子货币和高超的密码技术使税务部门无法掌握交易活动,进行秘密交易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大,很多交易通过口头承诺也能达成。
其次,对于到底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本身是否会对现实货币构成冲击,是否应该立法保护,是否应该征税等问题上,目前官学产各界仍存在较大的争议,还没有得出明确定论。此时征收个税,可能引发更大的争议,时机并不成熟。
最后,在目前经济下滑较严重的困难时候,互联网交易具有一定的活跃民间经济、提高居民和中小企业收入水平的功能。对互联网交易征税,在经济政策上具有紧缩倾向,不利于宏观经济景气的恢复。况且目前政府财政汲取能力仍然强劲,并不缺少这一点收入。
因此,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至今还没有人能估计到它今后的发展前景及对社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目前还是以扶持为主较好。当然从长远来看,互联网交易不能免税,只是现在出台征税措施时机不对,技术上不成熟,相关法律也不完备,可考虑放在将来的计划中,目前只做些技术上的准备,至少在可见的一段时间内最好不予考虑。如果政府想增加新税以弥补激励社会有效需求而引发的财政赤字,可以通过征收财产税、资源税、环境税等税来解决。
中央财经大学郭田勇教授则表示,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市场已经越来越大,只要是因交易获得收入盈利,原则上讲都应该缴税。但是,对于买卖货币的个人收税在征管上却有一定难度。目前,因为在网上进行虚拟交易大多数都是个人行为,在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大部分没有发票等查询管理的书面记录,监管私下交易目前仍有很大难度。不过,此政策具有前瞻性和趋势性,规范了行业管理,这是值得肯定的。
中国律师精英联盟首席律师尹富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一直以来我国并没有出台针对虚拟财物征税的法律法规。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发生交易行为,就必须缴纳相应税收。但由于受制于技术等因素,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一直难以明确,其中一个显著问题是虚拟货币交易难以确认和计量。即便法律承认虚拟货币属于个人财产,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也明确规定应该纳税。
他认为,从一开始搞网店注册到这次提出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一切都表明国家对于网络交易征税一直保持着积极的关注。毕竟网络交易未来会逐渐成为主流的生活交易方式,而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也会和日常生活用品一样成为必不可少的资产。但从目前看,自上而下的法律保护仍未明确建立,现有对虚拟物品的交易规则也各有千秋。国家税务总局在着手对虚拟货币流转过程中产生收益征税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而不能仅仅单一增加税收收入项目。首先要做的就是统一有关虚拟财产的各种争议,继而制定出更具可操作性的配套性制度,将主要精力放在那些可能会影响到社会金融稳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货币现象。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对网络买卖虚拟财产取得的收入征收税款,才更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不过,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和计量却也是个棘手问题。不同于正常商品交易,虚拟货币交易记录不好保存,税务部门核实交易成本和交易收入的难度也很大。
记者还采访了北京广盛律所卿正科律师,他认为虚拟货币征税完全符合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虚拟货币交易所得属于转让财产的所得,确切地说属于转让一种经济利益所得,国家对此开征个人所得税是合法的。
目前,我国游戏产业和其他网络虚拟交易发展迅猛,每年交易额数量巨大,已经初步形成一个虚拟货币交易产业。国家出台此政策,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规范行业管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合理性。
不过他也表示,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可控性差,具体如何征税和核定征税所得都是一个操作难题。征税政策出台后,许多游戏玩家或经营者对此表示不理解。这跟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认识水平有关,国家在这方面应该加强教育和引导。否则,征税实施过程中会产生许多阻碍和法律纠纷。
的确,有些网游公司认为如果以“企业代扣”方式来缴税,对网游公司是不公平的。一般网游公司都是通过经销商来发售游戏点卡的,和经销商交易的时候肯定是要开据发票的,这就意味着带有虚拟货币形式的游戏点卡销售实际上完全是缴了税的。玩家用这些点卡购买游戏当中虚拟道具,进行二次交易,游戏公司是难以监察和控制的。这实际上将游戏玩家的个人行为转嫁给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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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所流通的代用货币。除了各大网络游戏公司所发行的、冠有各种品名的虚拟货币外,使用较普遍的虚拟货币还包括腾讯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卷,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用于iGame游戏),侠义元宝(用于侠义道游戏),纹银(用于碧雪情天游戏)等。 【更多内容请关注科技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