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强势的市场地位和暴利的企业形象或将得以长期保持。当下,中国移动主导的“高额赠送”风愈演愈烈。电信专家杨培芳教授认为,从目前可见的未来前景来看,中国移动有可能拿到50%的3G市场份额。从国际形势来看,三家运营商所占市场份额能够达到5:3:2的比例就算比较现实了,最大的一家不能超过50%。但实际上,依照杨培芳所预估的3G市场份额,加上中国移动目前的2G份额,中国移动可谓是一骑绝尘、遥遥领先。
用户总数和新增数均遥遥领先
中国移动新近发布的用户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月31日,中国移动总用户数已达4.6392亿户,其中1月份新增用户数为667万,净增用户市场份额近30个月以来首次跌破80%,比去年12月净增的707万户下降了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8.9%。
对此,中金公司发表研究报告表示,具体来看,中国移动1月份净增用户市场份额降至78%,回落到2006年水平。中国移动未来的市场份额的格局将会“反着走”2003年到2006年的态势,到2009年底中国移动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回落至60%左右。
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移动业务,造成很多新用户选择投奔这两家运营商,导致中国移动新增用户幅度减小,未来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推出3G应用之后,此种局面可能会更加明显。而事实上,根据中国电信、中国联通1月份的运营报告显示,这两家运营商的移动用户无论从总数还是新增数来看,均远不及中国移动:今年1月,中国联通GSM用户净增83.9万户,累计用户数达到1.34204亿户;中国电信自去年10月接手C网以来首现用户正增长,1月C网新增用户102万,总量达到2893万。
基于此,瑞银集团分析师王进琎认为,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并没有发生真正的改变。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为了获得更多的用户,三家运营商的ARPU值(每用户每月收入)将会受到影响。尽管用户增长可能依然强劲,但运营商的营业收入的增速可能较低。
中移动强势地位日益坚固
按照国家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部署,新一轮电信重组后,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促使行业格局均衡发展,形成3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
然而,由于技术替代和历史上政策不平衡的因素,导致我国行业竞争失衡格局更为严重,与电信体制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去年5月启动电信重组时,中国移动所占行业收入和增量收入市场份额分别达到52%、85%,2008年底这2个数字分别升至54%、90%;用户和增量用户市场份额达到47%、98%,2008年底这2个数字分别超过50%和超过100%,并拥有行业绝大部分利润,从而被美国科技博客Valleywag评为全球最富有的科技公司。与此同时,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所占市场份额不到一半,赢利能力每况愈下,面临3G建设资金短缺压力。
中国移动的强势地位难以撼动,甚至日益坚固,究其原因,首先,电信业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性特点,强势运营商的运营成本相对较低。杨培芳指出,以前,原联通的网络小,它的成本就高;中国移动的网络大,成本就很低。因此,如果移动业务统一降价,联通就要死掉。其次,电信产业具有典型的网络外部性特征。网络规模越大,用户获取的经济价值越大,用户越愿意加入,从而形成大网的吸纳效应。再次,中国移动倚仗其强大的财力,可以采取多种非常规措施,很容易将弱势竞争者排挤出市场。
出手大方显霸气
由于处于强势地位的中国移动拥有我国电信行业绝大部分利润,每年有大量富余的资金预算,因此名目繁多的赠送促销活动成为中国移动打压竞争对手的强有力手段,赠品从话费、粮油等小件物品,发展到家电、冰箱、购物卡,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出现赠送上百辆奥迪轿车的现象。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移动已在20多个省推出高额赠送活动,赠送比例大多超过100%,2008年底中国移动在桂林的赠送比例甚至高达1000%。由于高额赠送涉嫌不正当竞争,所以日本、韩国等对商业赠送促销行为有严格的监管措施,韩国甚至推出对电信运营商积分赠送行为的细化管理措施。相对而言,我国电信市场监管在这一方面仍是空白。
此外,中国移动通过与渠道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垄断大量社会销售渠道资源,如通过给予不销售竞争对手业务的代理商高佣金、奖励,或对销售竞争对手业务的代理商采取取消代理权、降低佣金等处罚措施,或直接收购其他运营商的社会渠道,给竞争对手拓展市场设置重重障碍,使其他运营商难以获得市场资源。目前,许多城市在繁华地段的卖场被中国移动一家垄断。比如,中国移动与苏宁电器在多个省实行排他性合作,限制竞争对手进入苏宁卖场;在安徽滁州,中国移动要求代理商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与其他运营商合作。
分析人士指出,财大气粗的中国移动集中体现了我国电信业乃至整个国家政策性专营行业的“暴利”形象,高额赠送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此外,在高额赠送活动中极易滋生腐败、商业贿赂等社会问题。因此,我国应参照国际电信管制经验,在电信行业建立非对称管制模式,对于垄断利润过高的运营商,应额外加征调节税,或建立行业调节基金,用于补贴其他运营商的政策性亏损、国家重大信息科研项目和提供普遍服务。同时,电信监管部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及时采取管制措施。(文/刘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