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出台对纳税困难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优惠政策。市地税局有关部门对该项优惠政策进行了解读。
优惠政策规定: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2008年和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合计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亏损额。
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于即日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申请减免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还应出具减免税所属年度及上一年度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3.税收缴款书。其中,申请减免2008年度税款的,提供当年未申请减免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款书;申请减免2009年度税款的,提供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款书。4.《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5.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可到主管地税局申报窗口领取或登录大连市地税局网站(网址:www.dl-l-tax.gov.cn)下载。
减免方式是:对申请减免2008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已入库税款可采取退库或抵顶以后年度税款的方式处理。对申请减免2009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减免税款采取“先征后退”的征收方式。对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税款的,不享受减免税。
此外,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其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该政策规定;以前年度有欠税的中小企业,若符合减免条件,也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中小企业,则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