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已60岁,于2008年5月29号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事故认定,对方负责全责,我父亲无责.我父亲右肩锁关节III脱位,治疗后,现仍有内固定.于2008年10月22日经法医伤残评定为10级伤残.于2008年12月3日经交警调解赔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我于2009年3月5号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4月17号,法院开庭受理,法院调解无效.当庭对方对我方的十级伤残鉴定有异议,要求重新做鉴定.
问题1:对方要求重新做鉴定是否合法,是否过了申请重新做鉴定的时效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15天内提出吧)
问题2.我父亲接受了法院安排,重新去做了鉴定.问题又出来了,对方律师提出第二次鉴定他们没有在场,要求再做一次.我方不同意.现鉴定所又说因有内固定,无法给做出鉴定结果.请问,是否一定要先取了内固定才能做鉴定吗?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吗?如果我父亲不取出内固定,鉴定所鉴定结果就不出或给法院个建议先安排取出内固定.我方如何是好?是否一定要先取出内固定啊.第一次做鉴定都是带内固定就可以做出鉴定结果,为何第二次就不行了呢?
这时间就这么让拖着了......被动啊...请专家给个其他好方案啊.
我认为要等取出内固定和要求不合理.内固定是身体需要啊.如果身体不需要谁会去搞内固定啊?
我建议你与CCTV--2今日说法栏目电话联系.既权威又为百姓说话.他们专门接办这样的事情,态度可好了.你自己上网查一下电话号码,或注意CCTV二台的节目.
你这事情要很专业才不吃亏.中央电视台经济台(CCTV---2)是最好的.也不用什么费用.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对已经明确的医疗费申请先予执行;
2.根据证据规定27.28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你对照上述规定,看看对方的异议有无相关依据。(从你表述来看【问题2】,对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法院的一审审限普通程序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法院会在审限截止日前作出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