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5-2-16
粤建设函[2003]80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贯彻《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11号令),更好地开展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保障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即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均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为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设计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精简审查程序,更好、更快捷地的为社会服务,自发文之日起,广州、深圳市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工作分别委托广州市建委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其余各市与省属、中央委托省管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工作仍由我厅负责。
二、具体审查工作,由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中五名以上委员组成的项目审查专家组,按照《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实施。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经我厅同意,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合格后,可据此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四、《关于深圳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事宜的批复》(粤建函[1999]221号文)、《关于广州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审查事宜的批复》(粤建函[2000]016号文)同时废止。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