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摘录)
时间:2005-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第四章 建 筑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第4.1.6条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4.1.7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围护结构的构造和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等要求。
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4.3.2条 当电子计算机机房与其它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防火分区。
第4.3.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设于机房的两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第4.3.4条 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及第一类辅助房间的装饰材料应选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五章 空 气 调 节
第四节 系 统 设 计
第5.4.4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穿过变形缝处,应在两侧设防火阀。防火阀应既可手动又能自控。穿过防火墙、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第5.4.5条 空调系统应设消声装置。
第七章 给 水 排 水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难燃烧材料保温。
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8.1.1条 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基本工作间应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8.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1.3条 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与空调、通风系统联锁。空调系统所采用的电加热器,应设置无风断电保护。
第8.1.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安全设计,除执行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规定。
第8.1.5条 电子计算机用于非常重要的场所或发生灾害后造成非常严重损失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工程设计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节 消 防 设 施
第8.2.1条 凡设置二氧化碳或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及火灾探测器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其吊顶的上、下及活动地板下,均应设置探测器和喷嘴。
第8.2.2条 主机房宜采用感烟探测器。当设有固定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感烟、感温两种探测器的组合。
第8.2.3条 当主机房内设置空调设备时,应受主机房内电源切断开关的控制。机房内的电源切断开关应靠近工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人口。
第三节 安 全 措 施
第8.3.1条 主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第8.3.2条 凡设有卤代烷灭火装置的电子计算机机房,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第8.3.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废弃物应采用有防火盖的金属容器。
第8.3.4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内存放记录介质应采用金属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条 根据主机房的重要性,可设警卫室或保安设施。
第8.3.6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应有防鼠、防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