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标准正式执行超标装修材料必须退出市场
时间:2005-2-22
10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正式执行
本报讯从7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执行。这意味着从7月1日起,含量超标的装饰装修材料将一律禁止销售,这样,消费者和装饰企业再也不必为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释放的有害气体污染环境而苦恼了。
考虑到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限量会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目前由此发生这类污染伤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为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污染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这10项标准已被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这10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包括: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黏剂、地毯及地毯用胶黏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等。这些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的过去没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如壁纸、木家具、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等;有的有标准但是没有严格的限量,如人造板及其制品、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黏剂等;有的标准控制指标不准确,如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等。
此次颁发的标准完全参照了国际最先进的相关标准,这10项标准对装饰装修材料中的甲醛、苯、铅、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做了明确的限制。比如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限量与欧洲“刨花板”等有关标准的指标相一致;溶剂型木器涂料中苯的限量值与“欧共体生态标志产品———色漆和清漆生态指令”相同;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黏剂产品分为A、B两级,其中A级环保型的限量值与美国地毯协会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甲醛等指标相同;建筑材料放射性把材料适用条件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然后按照A、B、C分类。
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6日,国家公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验。
2002年3月5日,国家建设部颁布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29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修装饰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2002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链接)
这次修订的国家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污染的控制而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这次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修订的10项国家标准包括《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86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