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05-2-22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完成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文件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评审对象,目前暂时限制在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的会员中进行,非我会会员,如要参加室内建筑师资格的评审,必须先取得我会会员的资格,方可申报。
第三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先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第一批特许高级室内建筑师的人选名单,他们必须是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从事室内设计工作20年以上,在本行业有突出成就,并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以此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候选人选。
第四条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严肃性,2002年的各级室内建筑师评审工作均由北京的全国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明年开始,凡条件具备的地区,经全国工作委员会授权可以负责初、中级室内建筑师资格的评审工作,并相应成立地区评审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高级室内建筑师资格评审仍由北京负责。
第五条 本专业毕业的设计师,可将有关申报资料直接寄至全国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专业和其它专业毕业的设计师,申报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前,需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全国评审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条件和实际情况授权各地举办短期的室内建筑师资格培训班,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七条 评审工作暂定每年一次,时间定为第四季度。每次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三分之二票数方能通过,专家组成员对评审结果签字认可。
第八条 由于建筑装饰设计从业人员资格的评审工作刚刚开始,我国各高等院校开展本行业的相应专业较少。部分从业人员都不同程度地进行过各类短训班,凡参加本专业短训班累计时间为两年以上者(以相应证书为准),均视同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
第九条 各级室内建筑师评审条件中关于从业能力及水平要求中的工程项目数量、面积、投资大小的具体规定是评审工作中很重要也是很具体的量化标准,但申报者如果在从事的业绩中项目不大,投资也不高,但设计确有水平,评委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掌握。
第十条 暂行办法中虽对计算机考核未作明确规定,但计算机在设计中作为设计工作的辅助工具,设计人员应能掌握计算机绘图的基本技能。在评审工作中也将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对设计从业人员掌握外语是重要的,尤其对于中青年设计人员来说,但考虑到目前设计队伍的实际情况、外语水平只作为参考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各级室内建筑师资格均需交报名费100元。评审费:初级资格500元;中级资格800元;高级资格1000元。未评上者退评审费50%,报名费不退。评审表、报名费、评审费,请于10月31日前寄至北京资格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国兴家园4号楼2406室
邮编:100044 电话:010-88355338 传真:010-88355881
联系人:徐亚宁 张媛媛
户名: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
帐号:01090947600120112000206
开户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国兴家园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