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时间:2005-3-24
市政府38号文批转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定的《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于去年11月1日起施行。《若干意见》规定,分期开发的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附入后期售房合同;单个业主投票权不得超过30%;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30平方米;维修资金用掉70%要再筹集。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业主投票权的计算、业主委员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停车场(库)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项等。
《若干意见》规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示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若干意见》规定,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部分,应分摊给其他业主。建设单位为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缴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缴纳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