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免征额偏低,老百姓的生计费用可能也要交税
对于《修正案(草案)》提出的1500元免征额标准,为什么多数人认为偏低了?
有广东专家分析认为,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定为800元,一订25年,其间我国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指数大幅上升。仅1993年至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 生活费指数就上升了67%,即便以此对800元作简单叠加,工薪所得的免征额至少也达1336元。
2004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1335.33元,是1994年月均378.17元的3.5倍。1994年,个税免征额是平均工资的2.16倍,如今若定在1500元,则仅是平均工资1.12倍。如果今年底或明年再加薪,个税的免征额甚至可能低于平均工资!
广东省2004年城镇居民月人均负担消费性支出为1702元,北京市是1941元,上海、天津也超过1500元,如果扣除标准“一刀切”定在1500元,扣除额偏低,有的地方职工的消费性支出将无法在税前扣除,将会更进一步抑制消费增长,不利经济。
根据有关资料,我国人均寿命已超过70岁,“三代一堂”很快将成为我国职工家庭的主要结构形式,若忽略并不丰厚的社会保障金,在岗夫妻“上有老、下有少”,人均负担消费支出起码在1700元以上。
专家指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设计上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费用和赡养费用支出,近10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住房和教育制度的改革,纳税人在医疗、教育、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已与过去不可同日而语,1500元的免征额已不能满足市民支出的需要,有可能把生计费用也作为了征税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