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农机等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产品将加强跟踪监督抽查,达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这个行业的目的。对抽查中发现的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存在严重缺陷的产品,一律建立强制召回制度。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在上海召开的2005年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上做了如上表示。
“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
据了解,自试行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后,在农机行业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制度的呼声络绎不绝,但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召开的“三包规定”实施10周年研讨会上,《缺陷产品管理条例(草稿)》首次公开亮相,农机产品被包括在内,这也是我国农机产品召回问题首次被提上正式议事日程。
记者了解到,尽管农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没有实施,但一些地方已经有了先例。重庆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进入农民购机补贴目录的生产厂家共同制定了有质量问题农机的召回制度。制度规定:农民购买农机,若在3个月内连续修理数次,或者发动机出现问题,主要部件损坏等,可以整机退回。后来,重庆某公司销售了100多台农机到秀山县等地,产品销出后,农民在使用中发现发动机、变速箱等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同时也发现了自己产品的缺陷,主动按照不合格农机产品召回制度的要求,召回这100多台不合格的农机,并且承担了所有损失。
来源:摘自《中国农机化导报》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