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替我一个朋友向大家咨询一下:
我朋友的老婆已怀孕5个月多几天,6月4日本该去妇产医院例行产检,因有事担搁没有去。6月6日中午时分,她感觉肚子非常疼痛,有些胆心,
急忙去了妇产医院。挂的是专家门诊,当班医生检查完说没有事,说产龄有点高(今年31岁),回家休息休息就好了,并告知的下一次产检的
时间是7月26日。她信以为真,认为医生说的话应该不会有问题,缴了下一次产检的费用,取了单子后便回家了。
注:去医院的来回都是打车,车程大约为起步价9元的路程。由于老公出差,她是一个人去医院的。
可怕的事情发生了。回家后,她的肚子疼痛依然未减,愈而更疼痛。在与老公通完电话大约10分钟后有了想如厕的感觉。我朋友得知他老婆情
况没有好转迹象,很不放心,打电话给住在他哥哥家的妈妈赶快到他家。她做在马桶上的时候就觉得下面有东西向下掉,刚好这会婆婆赶到了
。一看马桶,里面有一个小生命还在一动一动的,是个女婴。两个人都吓的呆了,好一会工夫才缓过神来,打了120,包着夭折的小生命一同去
了妇产医院。
回过头来看中午体检的本子,上面并未写着当时来就诊的肚子痛等情况,只是当时口头表述了一下。也就是本子上没有反映出就诊时的病情。
如果那会当班医生稍小心点,留医观察等等也许什么事都没有,一切变化的太快,最受伤害的无疑是病人及其家人了。让人难过的是,这个时
间,医院说自己没有责任,而作为病人及家属仅是一介市民,想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恐怕来得不是那么容易。现在双方一直在僵持着,在这里
想问问大家,这到底怎么处理比较合适?医院存不存在过失?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人曾经是《医用法学》教材的教师,就你所说的事情,非常难追究医院的责任。
因为:1、人在自然界本来就有自然淘汰的本能。例如:胎儿如果有一些天然性疾病就会自然淘汰,就是自然流产;
2、由于孕妇受自然、生理、疾病、心理、环境、药物等等原因均会造成流产;
3、由于现代技术原因不能预测的;
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有关法规均没有对流产做出硬性规定。
5、医生本人的技术问题参差不起。
综合以上因素,你比较难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我们只能希望医生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出现。
同情之。不过当时检查的时候,她怎么跟医生说的?在体检本子上到底怎么写的?这些都必须弄清楚。如果不能证明医生有重大过失的话,很难让他们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