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社会的正常运转都要保证法律的绝对权威,因此,无论在任何社会只要不想造成社会的动荡,推翻统治阶级的统治,就要维系法律----这个社会秩序、公平和正义最后的屏障的尊严。
一般来说维护法官和法律判决的威信,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历史上世界各国尽管有过很多法官错判误判的案例,但是,这些错误往往都是再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纠正,使得纠正错误的过程,变成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教材。很少有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被迫改变某种判决的现象。因而,世界各国对法官判决的不利新闻报道都应该受到一定的控制。
然而,这种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适当避开舆论批评的国际惯例也有一定的弊端。特别是在我国法制环境不健全,社会腐败难免会影响到各级法官的情况下,谁也不能排除个别法官利用法律的权威枉法裁判的现象。
当然,这些司法腐败现象一般都应该能够通过正常的法律监督程序得到纠正。
但是,在科学技术领域,由于法律问题的真伪和科学真理的探讨、争论交织在一起,个别法官的失误或违法行为就难免会被具体科学争论所掩盖(有时候如不能加以纠正,也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害)。因此,世界各国的法院对涉及到科学争论问题的审判都是极其慎重的,避免因为参与不同科学观点的争论,影响到法律的尊严。然而,在我国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却屡屡发生法官利用法律裁判权审判科学的悲剧。
按照法院审判的证据规则,自然规律是无需举证的事实。科学是探讨自然规律的过程,其科学结论的正确与否,需要科学界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的进行论证和判别,有些问题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世界上没有绝对真理,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永远没有穷尽的,在历史的长河中,目前我们所认可的任何自然规律,都有可能仅仅是相对的真理,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提高。
然而,对自然规律认识的深化和提高应该是科学家的任务,法官个人不可能具有这种专业能力。因而,法官应该尊重和承认科学界普遍认可自然规律,况且法律(证据规则)也没有赋予法官审判科学结论正确与否的权利。
对于具体科学问题上的争论,应该由科学家作出判断,而不应该由法官根据个人的理解或者感情因素,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对科学问题进行审判。“邱氏鼠药案件”曾经在我国法律与科学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个别法官仅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好恶,就判定专业科学家对假鼠药的科学评价违法。幸亏国家有关部门出面干预,才避免了一场由于个别法官误判而造成的假鼠药泛滥,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大规模环境灾难。
前不久某法院判决四川老中医绝食49天的案件,实际上也牵扯到法官对科学的审判问题。根据法院审判的证据规则,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可以由当事人的举证予以推翻的。所以,法院依据老中医的绝食49天,已经经过了当地公正机关的公正的事实,对“人不可能49天不吃饭”这种众所周知的事实予以否认。并判定质疑绝食49天是伪科学的学者败诉。表面上看,法官的判决过程是符合证据规则的,但是,实际上法官审判的真正对象还是科学。因为学者质疑老中医绝食是魔术的根据,恰恰是目前医学科学界普遍认可自然规律―人不能长时间不吃饭。
根据真理的相对性,我们承认“人不能长时间不吃饭”这个目前普遍认可的规律,有可能是错误的,而且,我们很多人也非常希望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在非洲由于粮食不足造成的饥荒,是触目惊心的。吃饭对整个世界造成的人道主义压力是人所共知的。如果人能够长期不吃饭,对于真个世界来说当然是天大的好事情了。
然而,法官的一纸判决并不能让大家相信“人49天不吃饭”同样能活下去,就是一个事实。法官个人(包括某个公证部门)认定的事实,毕竟还不代表真正的客观事实。不仅魔术的表演技术可能会让很多人难辨真伪,而且我国西安发生过的彩票舞弊案件,已经说明有时候某些公证部门也会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失去公正性。所以,法官仅仅依据这种公证机关认定的事实,来否定目前科学界的普遍结论未免显得有些冒失。比较严谨的做法应该是,法律不要介入科学问题的争论。如果法官真有兴趣,非要搞清楚真伪,也可以委托某个科研机构,在严格的监测状态下重复绝食试验。最后根据科学家的结论意见作出法律的判决。
尽管我个人至今也还有些相信,甚至说非常希望,在四川老中医的身上存在着某种科学尚未发现的人类潜能。然而,这种法官对普遍认可的科学规律的武断判决,往往会让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如果我们假定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实际上该法官和那位老中医就应该是世界上最伟大功臣。
我国科学家袁隆平因为发明了水稻的增产技术,使得世界水稻的产量成倍增加,解决了几亿人的吃饭问题,而成为全世界都敬仰的英雄。如果法官认定的老中医绝食49天的事实成立,人类就完全可以否定生命科学界的结论,重新挑战生命的极限。如果能把法官认定老中医的这一绝食技术加以推广,其实际作用可要比袁隆平院士的水稻杂交技术大得多。
遗憾的是尽管法院已经认定了老中医的绝食49天的事实成立,然而,却至今全世界却没有一个科研机构,愿意对法官认定的这一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加以研究推广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航天部门为了解决宇航员在太空中几天时间的吃饭问题,还在煞费苦心。总之,事实上几乎没有人会真正相信法官判决事实是可靠的。因此,法官这种利用司法裁判权对科学的审判,实际上是在滥用法律的权威,诋毁法律的尊严。
最近,又见到中央电视台播放某法院对方舟子侵犯肖传国教授名誉权一案判决的新闻采访。通过这一新闻事件,我再次感觉到,法官审判科学的问题,也有必要适当的通过舆论引起国家司法管理机关的必要重视,避免其他法官也都纷纷去效仿利用手中的司法裁判权,参与审判科学的不良趋势。因为科学不会服从权威,如果有人硬要把法律的权威用在科学的判断上,那么可能受到损害的不光是科学,还有法律的权威本身。
我认为肖传国一案的关键还是在于对科学问题的判断,如果“肖氏反射弧”真的非常先进有效,恐怕也就用不着肖传国本人和有关机构,依靠过度“包装”来争取院士了。如果没有过度包装的宣传,也就不会让主审法官在如何才算名誉侵权的问题上费尽脑筋了。按照惯例在此案没有做出最后判决之前,我们不应该对法官的具体判决妄加评论。不过,为了避免我国以往法官审判科学的教训,我还是希望主审法官请注意考虑到这样两个问题:
1、在我国当前造假盛行的不良社会风气下,为了公众的利益敢于站出来揭发造假者的人是太多了还是太少了?是庇护某个院士竟选人的名誉重要,还是保护公众的健康权更重要?大家都知道,最近让我国几十万女士蒙难的“奥美定”丰胸美容事件有多大的社会破坏性。如果当年也有一个“方舟子”出来揭露“奥美定”丰胸美容的虚假宣传,按照本法官审理肖传国问题的态度,肯定也要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判对造假者进行赔偿。如果法官真的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对于我们国家目前造假成风的现状,我们是不是更应该注重保护公众的监督批评权利呢?而用类似违背社会公认的概念重新定义国际期刊的方式,判决公众对虚假宣传的批评侵权并给予赔偿,您觉得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吗?
2、对于肖传国的水平如何,是不是得到了国际同行的承认,我看法官也不必过于伤脑筋。其实,院士的选举结果已经为您作出了答案。就是您对中国的院士选举还不能完全信任也没关系。您就想想,如果肖教授真的是国际知名专家,真的具备获得国际大奖的水平,会不会还被美国某医院聘为副教授?难道在美国医院里一个的副教授,真的会比中国院士还要水平高吗?难道在美国医院里当不上教授的医生,通过虚假包装就能在中国正式当选院士侯选人的现象正常吗?公众对于这种虚假包装的揭露批评,到底是侵犯了造假者的个人名誉,还是响应国家的号召,履行维护中国院士整体声誉的权利呢?
作为医学界的外行,我倒是为方舟子博士揭发了肖传国简历造假,而让其没有能当选为院士感到庆幸。如果在我们大家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一个在美国某医院任副教授的医生,通过包装个人简历就能当选为中国的院士,不仅是对我国院士水平的极大讽刺,也将是对我们每一个中国人、中国科技工作者的极大羞辱。
总之,不管法官的判决如何,作为一个中国人,我都要感谢方舟子。他的存在和在公众中受到的支持,至少能向全世界表明;中国的社会还不完全是骗子们为所欲为的天堂。这多少能让我们找回一些作为中国人的尊严。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