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陕西团代表——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文认为,企业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权利应当平等,而目前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挫伤了企业生产开发环保产品的积极性。她建议国家尽快建立补偿机制,激励更多的企业参与环境保护。
于文说,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由于技术投入和原料成本比较高,还需承担部分环保宣传义务,产品缺乏价格优势,大量市场份额被非环保产品挤占。以西安开米股份公司为例,企业开发生产的洗涤用品全部无磷,环保标准达到国际水平,其中有十七项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是全国洗涤行业获得环境标志认证最多的产品集群。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全国惟一通过科技部和中科院“双高”认证、目前国内最大的环保型液体洗涤剂生产企业,每年的税收是上升的,利润点却是下降的。为什么呢?因为无磷环保洗涤用品的生产成本,要比非环保产品高出30%以上。为了保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不得不降低销售价格。
而非环保洗涤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成本要低得多,企业同等价格条件下获利空间则大得多。但是,非环保洗涤用品含有大量磷等成分,对环境非常有害。在滇池和太湖所有入湖污染物中,磷占58%左右,其中生活洗涤废水排磷超过20%。磷等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全国城市湖泊都已经处于富营养状态,绝大部分非城市大中型湖泊也已经富营养化或者具备发生富营养化的条件。如果不能迅速遏止磷等污染物大量排放的势头,未来十年不仅湖泊富营养化面积将进一步增加,湖泊、水库多年来的污染累计效应也将显现,我国水污染的形势会更加恶化。
于文认为,从根本上杜绝洗涤废水造成的磷污染,必须禁止生产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世界上一些国家早已“禁磷”,并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划分,越南对高科技环保企业在税收上可以“免四减四”,而一般企业只能“免二减二”。我国辽宁等省份也在推行“禁磷”计划,但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为了促进全国尽快全面“禁磷”,国家应当通过税收等杠杆,鼓励更多企业开发生产无磷洗涤用品。而这种鼓励措施应当是国家环境补偿机制的一部分。
于文建议,国家对于开发生产环保产品的企业,应给予最大幅度的税收优惠或免去所得税;而对于生产有害环境产品的企业,应征收占总销售额一定比例的环保补偿费,用于环境治理和弥补优惠环保企业减少的税收。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环保企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