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见财眼开的名人、明星们,归类在不法商家的帮凶之列并不为过。从近年来大肆泛滥的虚假医疗药品、保健品、减肥品广告看,几乎没有一件缺少名人、明星们的推波助澜。 从唐国强、解小东为某医院鼓吹的“送子观音”,到陈小艺母子推销的××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以及最近郭德纲代言的藏秘××茶,这些功效名不副实、甚至带有明显欺诈的虚假广告,都是利用了名人、明星的影响力来哄骗消费者,反过来,名人、明星们又从中获取高额的广告费,最倒霉的则是普通的消费者、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老百姓。 事实上,见多识广的大中城市消费者,一般是不屑、甚至厌恶这些明星、大腕儿们自欺欺人的表演,但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一听到“某某名人都用此产品”,难免会产生一种服从式的购买欲望,出于对名人和广告媒体的信任,对所购买商品的效果丧失了起码的疑问。 为此,媒体经常不客气地给予曝光并严厉抨击;消协也常常苦口婆心地相劝明星要自重,可是,我行我素的名人、明星们依然置若罔闻,前赴后继为虚假广告大唱赞歌。 当然,大多数珍惜自己名声、有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名人、明星们,不会为大笔酬金而这样公然说谎的,但总有大言不惭地声称“自己用过”的代言人,对诱人的广告费难以割舍。如果仅仅靠消协的致社会名人、明星一封公开信来规劝那些大腕儿、明星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就幻想着他们金盆洗手,肯定是一厢情愿。 既然我们是一个法制社会,一切就理应依法执行。然而,由于《广告法》仅对于广告的发布者、产品生产者有约束力,对于那些对虚假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却没有约束力。因此,即使“送子观音”骗局被揭穿后,唐国强等明星被千夫所指,却没有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权利和义务。名人既然代言了、收钱了,就应该为自己的参与活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只有明确规定名人与因参与虚假宣传而造成不良后果间的法律责任,才能彻底制止住名人助纣为虐的脚步。而这以前的《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再发出一万封,也是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