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结婚后,他以皮肤病为由,半年没有性生活.后来才发现不能正常性交,他龟头疼,根本进不了阴道.而且他几乎没有性欲,都是我要求他,才做,而且就算是我的处女膜破了,他也进不了阴道.他说我阴道口紧,逼我作了手术,术后他可以进入了,但连一秒钟都持续不了.现在说我有生理缺陷,要同我离婚,还要我对他进行精神赔偿.他以手术诊断为由说我是因为性交时疼痛才做的手术,因此我有生理缺陷.因为这个案子比较特殊,在法院都传遍了,现在对我非常不利,都认为是我有问题才会做手术,我现在准备上诉,听说可以做鉴定,请大家帮忙,该怎么做,能不能查出男方有问题?
你说的这些,因为具体情况还不是"很详细",所以也不好多做什么"评论",但是从你说的这些情况来看,你们夫妻之间最初是因为性生活的不和协(不能进行性生活也属于这方面的范围)而要离婚的,不管是谁的原因,也就是说,不管是谁的"生理缺陷",都只能算是病理上的原因,这都不是人思想意识中本意的过错,即使要离婚的话,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虽然按照法律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而可以多分得一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但是从你所说的这些情况来看,看不出你有任何"主观意识"上的错误,所以即使进行财产分割,也是应该平均分割的,更不用说给付什么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了.相反,你如果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能证明是由于他的原因而带有强迫性的要求,迫使你去医院做了手术,而使你在精神上有了 精神负担,也就是说反而给你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你还可以"倒过来"要他给于你精神损害赔偿呢.上面的这些,只是我根据你所说的作出的判断,是否正确,还请多包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