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7岁的精神病孩子在精神病院生病了,医院将其送往家中,并嘱咐家长要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救治。但由于患者家长同样具有精神残疾,孩子到家2小时后死亡。孩子的叔叔赶来南京索赔,雨花台区法院最终判医院负有次要责任,赔偿孩子家庭近9万元。
王福璐的家庭非常不幸。他本人患有三级精神残疾,他的妻子钟淑芬是三级智力障碍患者,而他的独生儿子王定山也有三级精神残疾。17岁的王定山一直以来都在位于城南的一家精神病院接受治疗。2008年9月25日晚上,王定山突然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医院得知后,立即安排车辆将王定山送回位于下关的家中。同时在途中打电话通知王定山的奶奶:“王定山身体不舒服,我们把他送回来。”当医院把王定山送到家时,时间已经是第二天零点30分了。医院拿出请假单,交给王定山的母亲钟淑芬签字,并嘱咐钟淑芬,“如果他还出现呕吐的症状,就要把他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钟淑芬点了点头,并在请假单上签了字。医生们走了以后,王定山出现呕吐状态,并于3时左右死亡。
王定山的死让奶奶震惊,她打电话让王定山的叔叔王福田立刻从福建赶回南京,一边处理王定山的后事,一边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王福田表示,医院明知道王定山身体出现异样,不但不就地治疗,反而将其送回家,导致他贻误了治疗的时机而死亡。同时,钟淑芬是智力障碍者,由她签署的请假单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王福田的控告,医院也有其自身的说法:王定山的住院单和以往的请假单都是钟淑芬签的字,院方并不知道其有智力障碍的事实;其次,院方认为王定山死于内科类疾病,精神病院不具备相关治疗条件,同时死者在家中亡故,因由家庭负主要责任。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定,由于精神病院明知患者的家与医院相距遥远,还将患者送回家,同时在送患者回家的过程中才通知患方家属,对情况处理不当,医院应当对事故负责。但是,由于精神病院不具备内科治疗条件,同时院方也得到了患者家人的签字,并提醒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建议医院对事故负次要责任。鉴于此,雨花台区法院判定精神病院对此事负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近9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