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条例31条规定的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因为不知道所以没有延长时间,(因为工伤申报都是由单位提报,这项单位也没有申报)但是在此期间的诊断书都是连续复查的。注明:因固定物1年半才取出。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工伤管理条例31条规定的中,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因为不知道所以没有延长时间,(因为工伤申报都是由单位提报,这项单位也没有申报)但是在此期间的诊断书都是连续复查的。注明:因固定物1年半才取出。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有所在单位想劳动局报告解决。
有个手续,可以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