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生前是大连枫叶学校的一名正式职工,对工作兢兢业业,曾得到学校的多次嘉奖,获得过枫叶集团的最高荣誉勋章。受到学校的同事及师生的好评。
但是,正在他的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生病住进医院,从此再也没有回到工作岗位,短短的一个月病魔夺走了他的生命。
2009年5月18日,他带着对这个世界的万般留恋,对亲人的无比眷恋,离开了我们,我们的家庭,就像是天塌下,一片黑暗。
眼泪已经流干,心已经破碎,我们的家,失去了父亲,已经不在完整。这时候多么希望有人能够伸手帮帮我啊?
但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有的人却对我们家的伤口上撒盐,雪上加霜,
我们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向枫叶学校提出申请: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学校应该支付丧葬费及一次性救助金,合计两万多元。
学校方面表示:要调查研究之后,在答复我们,我们理解,就回去耐心的等。。。。。
没有想到,事情拖延了4个多月,学校方面一直不给解决,我母亲多次电话联系,都没有结果。后来学校的一位高层领导,直接的告诉我母亲:学校已经决定了,丧葬费及救助金一分钱也没有。。。。
我母亲但是悲愤交加,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我已经失去了父亲,难道枫叶学校,你们还想折磨死我的母亲吗?
人都是有良心的,真应验了中国的那句老话:人走茶凉。。。。
我父亲在世的时候,学校就像他的家一样,他爱校如家,他走了之后,你们就这样对待他的家人吗?让他老人家怎能瞑目?!
我们气愤难当,将大连枫叶学校告到开发区法院,只希望他们能够支付丧葬费
没有想到,枫叶学校不舍的支付我们两万余元的丧葬费,却能够高薪聘请两位高级律师,与我们几个平凡的小老百姓打官司,真是太可笑了,
结果可想而知,我们输了。
我们家可以这么说,跟律师相比,我们就是法盲,人家一个词,就把我们整输了{枫叶学校是民办非企业},中国的法律里没有对民办非企业的规定,这是法律的漏洞,被这两位高薪聘请的律师给钻了,,,
枫叶学校的高层领导,你们是怎么想的?你们请律师打败我们,不差钱!可我们就想争取我们应得的父亲丧葬费救助金,你们就差钱了?良心何在啊?
法院的同志同情我们,但是他们也有纪律:法律只相信证据,不相信事实。
他们表示,如果我们搜集到更多的法律依据,我们还是可以上诉的,我们一家都是没有文化的人,怎样搜集啊?急切的求助各位:给我们提供法律依据,指导我们家----下一步官司应该怎样打?
为了我们家,不在受枫叶学校他们的欺压,请大家多提宝贵的意见。。。。。。
公道自在人心,他们丧尽人性,总会有报应的,相信天意,如果最起码的人性都没有,他们也不会走的太远,放宽心,在哪里静静的观赏他们的下场。。。。。。。
可以参考————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新规定
2002-1-10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再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不变。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即执行标准是:
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算办法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在职人员按下列工资项目之和计算: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以下项目计发: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另外,以后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一并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的全额工资、以及以后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之和计发。
学校方面做法违法,提起民事诉讼。找个律师 写诉状,这样的官司一打一个准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父亲有社会保险,那么社保中心应该支付你父亲的丧葬费用,建议你先去社保中心询问一下。
楼主你好:
你的问题中,对案件具体情况介绍的过于笼统。请把判决你们败诉的法院判决书的具体内容详细地告诉我们。包括人民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对双方证据的认定情况,以及驳回你们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
我会竭力来帮助你们。
我们家可以这么说,跟律师相比,我们就是法盲,人家一个词,就把我们整输了{枫叶学校是民办非企业},中国的法律里没有对民办非企业的规定,这是法律的漏洞,被这两位高薪聘请的律师给钻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律师是狡辩。你们提起上诉吧。注意请个好律师。
你可以根据自家的情况到律师事务所里申请律师来帮你们家的。我也不太清楚反正申请律师来帮你是免费的。你也可以试试看。如果有用,那也是你父亲在天有灵。枫叶学校也不是什么好的学校
上诉吧,法律说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注意我打***的条款,看完就明白了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首先,我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
根据你的陈述,我得出一个结论不知道对不对!
您父亲是因病去世的。
能不能得到赔偿的关键是您父亲的去世是不是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民办事业单位也适用劳动法,这没有争议。
但是劳动法对自然死亡的劳动者是没有救济的。也许这么说你不一定能接受。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补偿金中没有对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作出规定。
因此,你的纠纷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
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这里的前提是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
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为上面的规定 所以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但是根据我国政策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具体大连是怎么规定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事业单位非因工死亡的死者家属应当得到抚恤金,这是我国的现行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 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也就是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基数,乘以二十年。就是你应当得到的抚恤金的总额。
该案件你想胜诉的关键是你查询一下本地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相信您父亲应当参加了基本社会保险。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因此,可以推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就应当参照政策规定。也就是上面我说的那些规定。
其实你也不用埋怨律师,律师的职责就是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学校向他们支付了劳动报酬,他们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顺理成章。所以,各为其主,你埋怨他们也没道理。
至于法官们,他们虽然是司法者,但是他们不可能了解全部的政策规定,有时候他们心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时候就需要有个律师给他们一个判案家思路。所以在诉讼中,请个律师非常有作用。
当然,我们还是要相信 法律是相对公平的。它能维护我们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你找个敬业点的律师,去上诉吧。别错过了上诉期。当然错过了也没关系,申诉也可以。
顺便再告诉你一个事实,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判和维持稳定大局之间通常非常倾向后者。也许你的申诉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当然,前提是一定要合法,别太冲动了。
死者已矣,希望你能成功。祝你顺利。
可能有错别字,如果不能理解,就上网查查相关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