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已宣告破产,在计算发放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当初招收的待业青年后来转为合同工,一直在本单位工作,请问,待业期间算不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法律依据?
谢谢!
工作年限以员工与你公司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即自你公司招收他们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他们之前待业的期间,和你们公司又没关系的。。。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综上,原单位当初招收的待业青年后来转为合同工,一直在本单位工作,其待业期间因不属于单位人员,故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就不能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我单位已宣告破产,在计算发放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当初招收的待业青年后来转为合同工,一直在本单位工作,请问,待业期间算不算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法律依据?
所谓经济补偿金,其本意应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以及失业给予的一种补偿,因而我国采取的是工资和工龄相结合的补偿原则。待业青年如果在待业期间没有实际在单位工作,就不应该计入其工作年限,因此也无需计算待业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因单位破产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意非常一般人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