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第一次合同上月到期,上月公司和我续签了合同,公司意向和我的合同是三年,可是公司要求续签的合同要一年一年签,第一年是续签一年合同,第二年是换第一年的合同,第三年是换第二年的合同。
这样签合同对劳动者有何问题,对公司有何好处,我的永久合同是第几年签?
希望老师给以解答。
谢谢!
你和公司第一次合同上月到期,然后上月公司又和你续签了合同,由于你已经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再签合同时,你有权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你提到的永久合同。
公司究竟为什么“意向和我的合同是三年,可是公司要求续签的合同要一年一年签,第一年是续签一年合同,第二年是换第一年的合同,第三年是换第二年的合同”不得而知,肯定有公司自己的想法,无非是不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少承担些相应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但公司的想法是否奏效,取决于是否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公司的上述做法是违法的。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所谓的三年合同分三次签订,一年换一年的做法,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你可以在上月签订的合同到期前,要求公司与你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与单位续订合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永久合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