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居委会每三个月要求我去孕检一次,而且时间都安排不合理,正值我上班时间(我周六班),多次沟通无效后,我要求居委会给我必须三个月孕检一次的法律依据。居委会就给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说不孕检就按这一条罚款。请问孕检有法律依据吗?不孕检是否适用此条例?申明:我已办理了独子证。也没计划外怀孕。在当地属外来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居委会没有罚款权。
居委会就给我《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说不孕检就按这一条罚款。请问孕检有法律依据吗?不孕检是否适用此条例?申明:我已办理了独子证。也没计划外怀孕。在当地属外来人员。
··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没有罚款权。
计划生育检查,当事人应当配合,但,特殊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变通方案,也不能强制执行,居委会没有这样的权利。当地的条例也不能违法,居委会也不能人意曲解,否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