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97进入一公司工作至今,新劳动法实行时公司没有补偿,一周上六天班,现在已交辞工书;请问:
1,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新劳动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补贴?
2,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我周六的加班费?
3,我现在是否可以收回辞工书?
谢谢!
1、你从1997进入一公司工作至今,期间并未变更过主体,也不牵扯合同终止,重新开始的情况,故不存在所谓的补偿工作年限补贴问题。
2、你可以主张公司补发被克扣的周六加班费,但一般情况下,只支持两年时间的。
3、不知你收回辞工书的目的是什么?但能否收回,取决于公司的态度。
1、如果你以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为由辞职,因公司违反劳动法,可以考虑补偿工作年限问题,好象是一年补1月工资(包括全部收入),最多补12个月。
2、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把克扣的加班费全都要回来,不管是哪年的,记住,好象有加倍。
3、收回辞职书,主动权在公司。
其它:以上说得不明白的,请学习“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