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年1月进一家上海某区的政府机关工作是临时工,每年签订临时工协议,单位办理了人事代理,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于2004年7月辞职进入一民办非企业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之后于2007年9月考进了事业单位(在编),单位和区人事局现在在计算年休假时,说我原先两家单位工作的不能视为有效工龄,不能算工作年限,有效工龄从进入事业单位开始计算,问是否合理?
1、虽然你与上海某区的政府机关签订的是所谓的临时工协议,但单位办理的人事代理以及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等做法,是完全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的,应认定为与该政府机关形成劳动关系。
2、你于2004年7月辞职进入一民办非企业工作,由于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样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因此,这两段工作经历都属于有效工龄,只是不能算作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龄而已。
朋友,和你说些实在话吧,如果从政策上将道理都在你这一边,之前工作的单位只要在你档案里有用工记录,都可以算年休假的累计工作年限。
但是既然现在你单位这么说了,你和犟什么?你都有编制了,还在乎这么点东西?算了吧,朋友,好好把握机会,好好干,别没事找事的和单位搞,年休假条例本来就人保局定的,他们有最终解释权,你以为你最终告赢了以后还能在单位做下去?你的档案里会留下一笔,“此人不得重用!”
以后你这辈子就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