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拾得遗失物,某乙声称该物是他的,遂甲将该物交给乙手中,后觉不妥认为应当核对,便要求乙归还该物,乙不肯,故甲当场采用暴力将该物取回(并未对乙造成伤害,只是扭抱乙),请问甲是否构成抢劫。
··不是抢劫,而是抢夺。是一种民事行为。
以上的情况,虽然具备抢夺行为的性质,但,不是恶意侵占财产所有权,是一般的反悔行为,不构成犯罪。
是的,刑法中明确规定:在未经当事人许可下使用暴力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均属抢劫。
不构成抢劫。没有抢劫犯罪的动机,客观上并没有想夺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证据不足,条件不充足,你没有说结果。我们不知道最后的结果,就不知道你现在说的过程的性质。到最后,东西到底是谁的呢?这个关系,你没有明确,只说过程,这样,我们会片面的去认定事件关系的,这样,很容易悬我们至不仁不义之地。
单从事件的点的关系分析,抢,就是抢,别人管你要,你没有问清楚,就把物品给了人家,这个关系,是终止关系,要么,你别给它。你给了,你再往回要,对方不给,这个细节。你再因为脑力反应问题情绪问题产生的行为就是抢。虽然这个抢性质不同于刑事所管辖的那种严重性。可是,这样的过程,你说的,抢东西的,就是在抢东西。你没有把事情办好,所以,你后悔了,这样的关系。而这个东西呢,不是你的。而你想的是社会道德的公正性,为了负责任,为了给真正的失主以公正的交待才这么做的,所以,这个人的出发点行为动机是好的。但是,这个动作这个行为关系,确是抢。如果出问题,也是算是民事纠纷问题。不应该归治安处罚条例管,更不该归刑法条例管。
不是抢劫,也不是犯罪。
是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