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第32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但是在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两者之间矛盾吗?
不矛盾啊,可以解除意味着也可以不解除。可以作为辩护人,也可以不做辩护人。一切都是自由民主和遵从法律的;平等的,没有人必须当辩护人也没有人必须不能当辩护人。
这反映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刑诉中第32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原则上指在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资格和产生问题。 但是在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指被告人的问题结论后,确认构成刑事犯罪,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触电刑事责任会被限制人身自由(入狱)和剥夺政治权利,这样的人,已经不适合在做普通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