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上,假冒股东的签字,致使决议形式上生效(达到规定的股权比例),这种行为实体上是否为《公司法》规定的表决方式的违法构成,我理解,股东会上的签字,主要体现的是股东对会议通过事项的一个表决,有认同意思表示,如果个别股东通过造假,导致股东会决议形式上合法,违反了股东会决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是有相应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造假既是欺骗登记机关,也是表决方式违法(实际上没有持有相应股权比例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吗?
毫无疑问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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