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之文化,以礼不渊海,集前古之大成,开后来之政教。其著于典籍者,虽经秦火,所存犹夥。《汉书·艺文志》具存其目:
“《礼古经》五十六卷,《经》十七篇。《周官经》六篇。”
后世以十七篇之《经》为《仪礼》,六篇之《周官》为《周礼》。
《汉纪》(荀悦):“刘歆奏请《周官》六篇列之于《经》,为《周礼》。”《经典释文序录》(陆德明):“刘歆建立《周官经》,以为《周礼》。”《晋书·荀崧传》:“崧上疏,请置郑《仪礼》博士一人①。”
其《古经》五十六卷,自十七篇外,谓之《逸礼》。EXT-INDENT: 1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9.0pt"《礼记正义》(孔颖达):“郑云:《逸礼》者,《汉书·艺文志》云,汉始于鲁淹中得古《礼》五十七篇②,其十七篇与今《仪礼》正同,其余四十篇③,藏在秘府,谓之《逸礼》,其《投壶礼》亦此类也。”
而《周官》复亡一篇。
《经典释文序录》:“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时有李氏上《周官》五篇,失《事官》一篇,乃购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之。”
治周史者得《周官》五篇、《礼经》十七篇及汉世大小戴所传之《逸经古记》,可以推见有周礼制,讨论其国家社会组织之法,与掇拾夏、商典制,仅能髣象于万一者,迥乎不同矣。虽然,此诸书者,自汉代流传至于今日,固为至可宝贵之史料,而其书为何时何人之作,则异说殊多。或谓《礼经》、《周官》皆周公所作。
《仪礼疏序》(贾公彦):“《周礼》、《仪礼》发源是一,理有终始,分为二部。并是周公摄政太平之书。”《序周礼废兴》:“《周官》孝武之时始出,秘而不传。即出于山岩屋壁,复入于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至孝成皇帝,达才通人刘向子歆校理秘书,始得列序,著于《录》、《略》。时众儒并出,共排以为非是,惟歆独识知周公致太平之迹,具在于斯。”
或谓《仪礼》为孔子所作。
《三礼通论》(皮锡瑞):“《周礼》、《仪礼》,说者以为并出周公。案以《周礼》为周公作,固非,以《仪礼》为周公作,亦未是也。《礼》十七篇,盖孔子所定。《杂志》云:‘恤由之丧,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据此,则士丧出于孔子,其余篇亦出于孔子可知”
或谓《周官》为末世渎乱不验之书,及六国阴谋之书。
《序周礼废 兴》(贾公彦):“林孝存以为武帝知《周官》末世渎乱不验之书。故作《十论》、《七难》以排弃之。何休也以为六国阴谋之书,唯有郑玄遍览群经,知《周礼》者,乃周公致太平之迹,故能答林硕之论难,使《周记》义得条通。”
故近人以《仪礼》为儒家所创,谓之为种种怪现状,种种极琐细的仪文。而《周礼》之为伪书,更不措意。按礼非制于孔子,章炳麟驳皮氏书具言之。
《孔子制礼驳议》:“《礼》五十六篇,皆周公旧制。记言: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者,谓旧礼崩坏,自此复著竹帛。故言书,不言作。《丧服》礼兼上下,又非士丧之篇,文不相涉。《礼记·檀弓》曰:‘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三年之丧,亦以久矣夫’!言其久不行也。若自孔子始作者,当云三年之丧,创法自我,不可以责未闻者,何乃言久不行耶?《檀弓》又曰:‘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然则自斩衰三升,不至缌麻十五千抽其半,其为精粗异度,繁碎亦甚矣。独有制礼自上,民胥效法,故织任之家,素备其式。假自孔子制之者,纵令遍行鲁国,自適士以至府史,胤族犹当万数,仓卒制之,何由得布?若不自置邸店,亲课女红,布缕既不中程,则衰无以当物,唐为文具,将安设施?此则自卫反鲁,五年之中,专为缝人贾贩,犹惧不给,固无删述《六经》之暇矣。又若制礼昉于孔氏,冠、昏、朝聘以及祭享,其事犹多,哀公不以问孔子,独问士丧,孔子又本不作《士丧礼》,待哀公问然后发之,君则失偏,臣则失缺,其违于事情远矣。既若是者,《礼记·曾子问》篇,孔子自说从老聃受《礼》,宁知今之《礼经》非经老聃制之耶?墨子节葬非儒,以是专责儒者,此由丧礼废缺,独儒者犹依其法,故名实专归之。古者刑书本无短丧之罚,故得人人自便,弗可禁止,非直晚周也。汉世晁错,翟进为三公,遭丧犹不去官,若以周公时未有丧制,故晚周无三年服,汉世士礼既行,保以持服者寡乎?见晚周无持斋斩者,即云丧礼自孔子制,见汉世无持斋斩者,复可云丧礼自二戴制之邪?”
其仪文度数之中所寓之精义,则《戴记》《冠》、《婚》、《丧》、《祭》诸义发挥最为透辟。其坊民淑世,非若希腊教偷罗马斗兽之野蛮也。今世纵不能行其法,不当文致为儒家之过而诋毁之。观韩愈之论则知所折衷矣。
《读仪礼》(韩愈):“余尝苦《仪礼》难读,又其行于今者盖寡,沿袭不同,复之无由,考于今,诚无所用之。然文王、周公之法制粗在于是。孔子曰吾从周,谓其文章之盛也。古书之存者希矣,百氏杂家,尚有可取,况圣人之制度耶?”
《周礼》之制度多与他书不同,故攻击者尤众。然前人之攻击之者,亦多认为周制。
《周礼问》(毛奇龄):“《周礼》一书出自战国,断断非周公所作,予岂不晓?然周制全亡,所赖以略见大意,只此《周礼》、《仪礼》、《礼记》三经。以其所见者虽不无参臆,而其为周制则尚居十七。此在有心古学,方护卫不暇,而欲迸绝之,则饩羊尽亡矣。”《礼经通论》(皮锡瑞):“孔子谓殷因夏礼,周因殷礼,皆有损益。《乐记》云:三王异世,不相袭礼。是一代之制度,不必尽袭前代,改制度,易服色,殊徽号。礼有明征,非特后代之兴必变易前代也。即一代之制度,亦历久而必变。周亨国最久,必无历八百年而制度全无变易者。《三礼》所载,皆周礼。《礼经》十七篇为孔子所定,其余盖出孔子之后,学者各记所闻,而亦必当时有此制度,非能凭空撰造。”
以其非有来历断不能冥思臆造,创为此等宏纲细目之书也。周、秦、西汉著书者多矣,孔、孟、管、墨、商君,荀卿以及董仲舒、刘歆辈,皆有意创立法制。今其书之存者,或第言立法之意,或粗举治国之方,无一书能包举天下万事万物,一一为之区分条理,而又贯串联络秩然不紊如《周官》者,后世之《六典》、《会典》等,以有《周官》为之模范,故易于著手,然犹不能及其精微。学者试思为《周官》者,当具何等经验、思想、学力,而后能成此书乎?古今中外-家、哲学家著书立说,大都徒托空言,不能见之于实行。然学者称举其说,犹许其代表一时之文化。故《周官》之说即令未尝实行,仅属于一个人之理想,然此一个人之理想产生于此时代,已足令人惊诧,矧其官守法意,降至春秋、战国,犹多遗迹可寻乎!汪中作《周官征文》,以《逸周书》穆王作《职方》为证:
“或曰:《周官》,周公所定。而言穆王作《职方》何也?曰:赋诗之义,有造篇,有述古,夫作亦犹是也。召穆公纠合综族于成周,而作《常棣》之诗,则述古亦谓之作。详《职方》、《大司乐》二条,知《周官》之文各官皆分载其一,以为官法。故每职之下,皆系曰掌。而太宰建之,以为《六典》,则合为一书。穆王作之,申其告诫,俾举其职尔。”
则此书实成康、昭、穆以来王官世守之旧典,以之言西周之文化,固非托古改制之比也。
《仪礼》十七篇所言者为冠、婚、丧、祭、射、乡、朝、聘八目。《周官》则经纬万端。兹择其要者,以次列举于后。
① 《仪礼》之名始见于此。
② 按"七"字当系"六"之讹。
③ 按当云三十九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