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对方提供了我并未见过的光盘作为证据,他们说证据内容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大会、公示及相关内容。我想请教的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大会我未参与,公示也并非我在职期间所见,员工手则我也未领到,手则内容培训就是入职时入职填表(给时15分钟)的很少内容,大家互相抄的,且当时内容没有提及现在所涉及的内容,现在所有光盘内我均未见过,也没有人向我宣导过,况且光盘的内容可以根据持有人的意思剪辑、修改,我可否以此为由不予认可?请教法律中关于证据是如何定义的?
1.证据的种类分为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该光盘应该属于书证的一种。
2.证据的三要素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3.该光盘由于无法证明你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因为你不可能在光盘里面的内容签名),所以该光盘缺乏法律上的真实性,而失去证明力。
4.你按事实主张你事先对光盘完全不知情就可以了。对方要证明你知情,除非有你的签名或者知情声明,否则无法举证。
公司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 对员工 有个告知的义务 没有告知不能约束你的 要是你在职时制定的 要开会大家研究提意见 要是你入职前定的 也要告诉你 发文件让你签名啊 规章贴在明显的位置上啊 开会告知啊 等等 劳动纠纷是举证责任倒置 单位负举证责任的
所以你就实话实说就可以了
对方光盘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证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