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单位房子,是我以前住的单位分的不配套的一间20平米的房,因原地开发折迁,就地还的配套的房子,因是个人的福利性分房,有单位在工资单上扣的房屋费的凭据,与当时没分房的职工不一样,有房的职工要扣得多些,因原不配套所以单位也没有分别立户,到现在我们共20多家职工分了配套房,但单位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仍然以单位的名誉居住,单位想把职工这点福利全部剥夺,让我们职工与其答霸王合同,我们大多数没有签定,提出合同不合理,分给我们的是福利房,现在单位想以原是职工集团宿舍为名,不承认是分的福利房,这样的房屋我们能要回产权吗?如果其中有职工离职这样的问题怎么办呢?
··恐怕很难。
这样的房子,使用权归单位,的为说了算。最好还是协商解决。但,居住人的受安置权是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