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向债权借款后,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备案到债权人名下,后又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现第三人要求确认自己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如何处理
你说的备案应该是房屋预售登记吧?
期房
你前面的那个备案人,肯定和开发商有一份合格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预售登记的前提.
合同虽然有效,如果对方恶意未必能继续履行,虽然你和备案的那位都是债权,但前面的那位因为备案的原因,他的债权优先于你的债权.除非能证明他的债权行为无效.
你在签订的这个合同属于一房二卖.如果你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这个事实,合同当然有效. 如果你最后在合同条件内,非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你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和利息,有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主张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9条3款
如果是抵押登记,则你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如果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主张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