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建于八十年前的旧房子,有1952年政府发给的土地房产证为凭,上面列有几个亲属共有此房产的名字,其中祖母有一个次子在海外有继承权,(实际的情况是此人及其家属远在七十年前二次世界大战时在海外全家数口人被匪徒谋财害命,也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后代。当时政府发证时就是考虑这些人已死亡,所以不把他们名字列入房产证中),目前在此房屋居住有继承权的只有兄弟两人,兄(原告)为明确产权,要到土地所办理拆户,但弟(被告)是个无赖,怀有不良意图,不愿分产拆户,以期日久伺机侵占,并向法院谎称上述继承人尚存活在世。目前此案在法院诉讼中。
1 法院要求原告一定要出具死亡证明(因死亡事件发生在70年前,又远在海外,实际无法办到)。否则可能会以此判其败诉。
2 原告认为,按法律规定,分产拆户应以房产证中开列名字为凭,房产证中既无此继承人名字,不管他目前生死情况如何,与本案无关。今后如有任何人到法院起诉对此房产有部分产权,另案审理。
3 根据法律推定原则:(1)房产证中无此继承人及其后代的名字(基础事实),由此推定此人或者已死亡或者无继承权(推定事实)。(2)七十年来不见此继承人或其子女到法院起诉(基础事实),由此推定此人或者已死亡或者无继承权(推定事实)。
请求法律界高手详加分析,指明上述三种方案哪种是合法的,哪种是不合法的,还是都符合法律规定,全凭法官的人情关系如何。谢谢。
··既然有1952年政府发给的土地房产证,上面列有几个亲属共有此房产的名字,说明了财产共有关系,不可否认。
如果办理继承,需要逐个确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的要予以排除,比如海外失踪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死亡并没有继承人,越过此人,继续办理。
有效的继承人达不成一致,就需要打官司解决,别无捷径,除非维持形状,继续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