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因年少无知走入歧途卖淫,第三回让警察抓住了,也是第一回,之后我们主动交罚款,他们不要,现在被拘留了,请问这个处罚适当吗?还会有更严重的后果吗?
我的一个朋友,因年少无知走入歧途卖淫,第三回让警察抓住了,也是第一回,之后我们主动交罚款,他们不要,现在被拘留了,请问这个处罚适当吗?还会有更严重的后果吗?
应该是治安拘留吧?这种处罚是合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你朋友的处罚是在这个范围之内,这个处罚就是适当的。
需要提醒一点的是:咱们国家有一个不规范的劳教制度,虽然早就有许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摈弃了,但至今存在。就是对于一些判刑不能、拘留嫌轻、公安机关又看着不顺眼的人,他们往往会采用劳教的办法来处罚。这个后果则是更严重的后果,希望楼主的朋友不要碰上。
不杀人放火,不走私贩毒,出卖自己也有罪?除了淫娃,不为活着谁会干如此耻辱的职业?有足够的生活经济基础我想就不会有人去买自己了!
妓女和贪官的共同特点是把不应该换钱的东西拿去换钱了。
妓女和贪官的最大不同是妓女用自己的东西换钱,贪官是用别人的东西(国家给的 权利)换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