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公司上班后,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需有保证人(非此公司人员)签字并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因为此公司要求保证人不得为本公司人员,请问如果要在此公司上班,必需要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吗?这要求是否合理?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提供,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借口,解除劳动关系?
本人认为:如保证人不在本公司上班,没有义务提供,因身份证为个人身份象征,如随意提供给其他公司,造成什么后果由谁来承担?
按劳动合同法的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单位的要求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