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当时协议抚养费自负,现在她要求我拿抚养费,我也同意给,可是她要我每个月给900元,我每月工资有奖金,和补贴的时候是3000元没有奖金和补贴是2700-2800左右,当时离婚是有债务我没有让她还,我自己还,我没有房子,每个月要付房租,还债还要给老人抚养费,再去掉我的生活费用,我同意每月给她600,请问我法院是否要考虑我的实际情况来定,另外她在起诉时称自己无职业,请问这属于什么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如下: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必要时”即是指您的前妻抚养存在困难或者其他必须由您提供支持孩子才能维持学习生活等情况。
因此,如果你的前妻失去工作,抚养孩子存在一定的困难,你的孩子向您提出一定的抚养费是合理合法的。
具体数额,还需双方根据情况协商。
抚养费一般是对方月收入的20%--30%,你可以将你的实际生活情况在法庭上如实讲述,请求减少暂时抚养费数额。
你的前妻现在没有工作,所以她抚养孩子困难,你需要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你们双方可以商量。---科云律师团周律师
参考文献:www.corwing.com
附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