熄灯前,小强到楼下宿舍串门(学生睡觉之前,有30分钟的洗漱时间),回来时碰到小刚站在门口,一不小心摔倒在地,还没等其他同学反应过来,小强便自己站起来走到床边。不一会儿,小强哭起来了。见此情况,宿舍长立即向过道巡逻的保安报告,保安将小强抱向卫生院。
同时,班干部向学校领导反映了情况。学校安稳办领导和班主任迅速赶到卫生院,经检查被诊断为左手骨折。随即,学校联系上小强家人,经家人同意,就在当地卫生院接受治疗。
手术结束后,在晚上23时许,小强由班主任带回了学校。
与此同时,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与巡逻保安一起将事发情况做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小刚站在门口没有走动(同寝室的1、2、3等人证实),从小刚的描述中得知,他当时的脚是分开站着的,通过他的现场示范,两脚的宽度基本与肩同宽,不会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行。
第二天,小强的姑姑和爷爷到校了解情况后,认为这件事与他人无关,自己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学校表示愿意帮助其报销保险。随后,小强被带回家继续接受治疗与休养。
过了几天,小强的妈妈从外地回来,她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情,学校应该负全责,并索赔医药、护理、误工及其往返的车费等。
本案例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请说出理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很显然,小强要学校承担责任,需要举证学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从本案来看,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学校无须承担责任。 ——科云李律师
参考文献:http://www.corw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