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3年参加工作,单位是国营企业.2004年改制,出售给私人企业.该私人企业对原国营企业的人员全部接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我也没拿到经济补偿金.2009年3月,这个私营企业又卖给了另一个私人企业.请问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该从哪年算起????
我1993年参加工作,单位是国营企业.2004年改制,出售给私人企业.该私人企业对原国营企业的人员全部接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我也没拿到经济补偿金.2009年3月,这个私营企业又卖给了另一个私人企业.请问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该从哪年算起????
··从1993年算起,计算连续工龄。
但,最多补偿为不超过12个月的基本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你的连续工龄应该从1993年算起。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