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公司一线做职员17年,去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公司只下达了一份所谓的通知书,告戒凡年龄在50岁以上者自己到后勤办理离厂手续,没有任何的工龄补偿,请问我们该如何做?
金融危机的影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是可以由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则应当另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代通知金”。并且,应当给予绿洲补偿,依据是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单位没有支付补偿,你母亲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补偿,并按补偿金的50%到100%的标准请求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母亲在公司一线做职员17年,去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公司只下达了一份所谓的通知书,告戒凡年龄在50岁以上者自己到后勤办理离厂手续,没有任何的工龄补偿,请问我们该如何做?
··关键是“离厂”的含义?
如果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