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角度看,一部法律出台 应该认定每个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知道其法律的效力.
而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01室,欧金铨 却认为员工未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诉讼索要双倍工资,江北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认定事实中,又认定单位发放工资是根据考勤卡计算,
对员工提供来源企业考勤卡,为证明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情况时,
被告对考勤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欧金铨认为不能证明实际上下班时间
。
欧金铨认为推迟两三天也属于合法。不属于无故拖欠。要求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变成机无法律依据。
其中2008年8月一月工作31天.每天工作早上7:30-21:00每天工作12小时.872元工资也属于合法。
07年12月-08年8月当时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最低工资标准 850元一月。
案号:(2009)甬北民初字第692号
支持北方狼的说法
其实类似的是亲情很多,我在咨询劳动仲裁时,他们竟然说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员工的合同,还说现在经济危机了,等等,听后我气愤!所以不行就去法院!!相信法律的公正!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后者显然是弱势的,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该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不能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并且,该法第七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该法官的“认为员工未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
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他所主张的“推迟两三天也属于合法”也是是错误的。
但他的个人观点不能代表法院的判决,如果仅是他口头说说,不必理他。如果法院的判决书是以此判决的,则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你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