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段时间,有让凡是家里有已退休父母的员工,要父母的退休证,派什么用呢?我们有时候发类似奖金的时候,会让我们签退休证上的名字(父母的名字),这是为什么呢?这样算违法吗?(逃税之类的)
还有个问题,接我之前提的“离职问题”,我有提到公司没有加班费,事实的确是这样,但说实话公司很阴险,在我们的工资单上面,是有“主动加班”这一项(上面写主动加班,但员工没一个肯主动加,这是一点),每个月这项都是有“固定的钱”的,举个例子:某员工当时签合同时是工资:3000(税前),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不请假不加班(其他因素不考虑,扣税先不谈),工资单上就应该是3000。
我们现在是,不管你加多少班,工资总额就是当时签订合同的那个数,但其中是包括着“主动加班”的钱。。。如:2700+300(主动加班)=3000
你们说这公司气人嘛,霸王条款还真不少,我越写越气,我以前的工资单和现在“新”的工资单都有保留,到时候也有点依据。
麻烦大家给点建议,到时候万一有什么对我不利的,我好有说法。
谢谢大家,同样100分送上
1、公司有时候发类似奖金的时候,会让你们签退休证上的名字(父母的名字)的目的,就是为了逃税,肯定是违法的。
2、任何加班都是在法定的8小时工作制之外进行的,因此,即使你们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也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在你们的工资表上出现“主动加班”工资的原因所在。
3、至于“某员工当时签合同时是工资:3000(税前),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不请假不加班(其他因素不考虑,扣税先不谈),工资单上就应该是3000。”而“现在是不管你加多少班,工资总额就是当时签订合同的那个数,但其中是包括着“主动加班”的钱......如:2700+300(主动加班)=3000 ”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甚至国内某知名大企业也在玩着同样的把戏,究其原因,就在于企业人为的把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分为两部分:其中的大部分(约占百分之八十)作为基本工资;少部分(诸如问题中的300元)作为加班工资,用这样的薪金组成结构,来应对员工因延时工作或休息日工作而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的要求。更有甚者,将员工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从体制上就剥夺了员工主张加班费的权利。
4、为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加班费的目的,企业不惜制造强制性的所谓“主动加班”的假象,你当然也是众多受害者中的一员。但若是长此以往的“主动加班”在延续,岂不成了固定模式下的“非主动加班”?!区区三百元相对于劳动者付出的额外劳动而言,岂非是九牛一毛?!
5、切实保存好“以前的工资单和现在“新”的工资单”,以便在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似这种强加给劳动者对所谓“主动加班”能否成立,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应该不难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