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夫是外省人,结过婚的,04年来到重庆,以未婚的名义跟我妹交往,并在05年跟我妹大张旗鼓的举行婚礼,领了结婚证,05年底生了小侄儿,06年以我妹的名义在重庆买了套房,价值30万左右,前不久他老家的老婆找到我妹家里来了,口口声声说她才是我妹夫的合法妻子,扬言说要把我妹和妹夫告上法庭,还说要把那套房子拿出分割。
请问:
我妹有罪吗?
我妹夫会判几年?
那套房能分割吗?
1.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建立夫妻关系即构成重婚。重婚的后婚无效。重婚罪是告诉才受理的犯罪,也就是原则上由受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构成重婚罪,但结婚时不知道的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你妹的行为不是犯罪。
3.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本人认为:先要弄清财产归属,即有没有证据证明属一方所有。然后尝试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那么划除个人所有的部分就是共同共有的部分,这时要证明他方有过错、本方无过错。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房子因为有了小孩,那么小孩有继承权;再有结婚证是不是真的如果是,则你妹也有继承权。
处罚:根据刑法第258条,犯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从你所述,你妹妹不知道你妹夫已经结婚,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2、你妹夫已经构成重婚罪。依照刑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你妹夫与第一个妻子是合法夫妻,则你妹妹与你妹夫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双方属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1,根据法律规定,你妹从来都不知道他有老婆,就没罪。
2,不能证明是你妹的钱或者娘家人的钱买的房,就是共同财产。
3你妹夫如果前妻告官,可判二年。
3,已经有小孩了,可以让你妹夫写个协议把房子赠给你妹和孩子,和前妻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