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用我的名字和地址不停的在电视购买商品通过快送人员搔扰我,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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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民通意见》141条: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由于可能难以查出冒用您姓名“订立合同”的人。您可以找商品销售者追究他的责任,本人认为应当以“擅自进入公民住宅”为由,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有一句话说得好“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种侵犯应该属于侵犯物权即房屋所有权。
和销售商协商解决应该是一个办法,具体如:要求停止侵害。若协商无效,也可提起诉讼解决。
另外,这种骚扰也可有能是销售商为了推销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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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公安部门报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