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9年04月27日到2009年11月04日在某酒楼上班,一共是6个月零7天,月薪1500元。在上班其间,公司未与我答定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公司要从第31天起支付我双倍的公资,中间有五一和国庆法定节假日,这种情况。公司要补偿我多少工资呢?请懂法律的人士帮我算下,,现在我正在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了。
我从2009年04月27日到2009年11月04日在某酒楼上班,一共是6个月零7天,月薪1500元。在上班其间,公司未与我答定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公司要从第31天起支付我双倍的公资,中间有五一和国庆法定节假日,这种情况。公司要补偿我多少工资呢?请懂法律的人士帮我算下,,现在我正在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了。
··按照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但,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签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免责。 你们应当在5月26日前签合同,照此计算,你的总劳动时间减去一个月,你的双倍工资时间是5个月零9天(1500X5X2+1500/30X9X2=15000+900=15900元)。节假日计算在内。
你给出的条件并不完整,因此,只能泛泛的大体计算如下:
1、由于你从进入酒楼工作至今始终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规定,酒楼应该从2009年5月26日起向你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
2、如果五一和国庆节期间你都正常上班,那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 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的规定,五一休息的三天中,法定节假日为一天,另外两天为休息日;国庆节休息的八天中,法定节假日为四天(含端午节一天),休息日为四天。即有五个法定节假日加班,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有六个休息日休息日加班,应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其他休息日加班,同样需要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日工资计算:1500 ÷ 21.75 = 68.97元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68.97元 × 5 × 300% = 1034.55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为:68.97元 × 6 × 200% = 827.64元
5、严格按天计算的话,你从2009年04月27日到2009年11月04日在某酒楼上班,一共是6个月零8天,酒楼需要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天数应为5个月零8天,合计为:
1500 × 5 + (68.97 × 8) = 8051.76元(其中的一倍已经发放);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68.97 × 300% × 1) + (68.97×300% × 4)× 2 = 206.91 + 1655.28 = 1862.19元(五一加班不在二倍的工资范畴)
休息日加班工资为:(68.97 × 200% ×2) + (68.97 × 200% ×4) × 2 = 275.88 + 1103.52 = 1379.40元
共计:11293.35元(不包括其他休息日加班)。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有没有节假日都没有关系,节假日加班如楼上的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