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上海市历史博物馆征购到旧上海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泰山保险公司保险单一份,众所周知,在近代上海,纯粹外资或民族资本经营的保险公司数以百计,但合资经营的公司则为数不多。
1932年8月,由浙江兴业银行与美商美亚保险公司等合资创设的泰山保险公司成立,该公司资本额为100万元,分10万股,全额实收。其中美亚集团占资本总额近30%,中国通商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中孚银行亦有参股。泰山保险公司是继1931年9月由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太古洋行及英国多家保险公司合资创办的近代中国首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宝丰保险公司后成立的第二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徐新六任公司董事长,美亚老板史带及美亚公司的另两位成员分别担任了公司董事和监事。总公司位于上海北京路二号(今北京东路2号),在香港、广州设立分公司,南京、天津、北京、汉口、重庆、郑州、扬州、宁波、厦门、青岛、杭州、无锡、常熟、吴兴等地设代理处。公司经营各类险种,主要包括:人寿、水、火、汽车、意外、邮包、行李、盗窃、电梯、玻璃、兵险、风、电、房租、车辆等。到1936年寿险、水险、火险、意外险共节余5.1万余元。1937年后,依《保险法》规定,宣布分设为泰山产物和泰山人寿两家独立公司,内部实际仍是一家。1945年资本改为法币5百万元,1947年8月增资为法币1亿元。
我馆所藏的这份泰山保险公司保险单,长42.5厘米,宽27.3厘米。保险单有正反两面G src="/discover/UploadFiles_9417/200703/20073915551176.gif" align=right border=0,(见图一、二)正面正上方为公司名称——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上海。公司名称下边有一幅木刻——泰山,(见图三)此图涵义泰山保险公司“安若泰山”,左边还有该公司的司徽,右边张贴着两张印花税票。以下为保单具体内容:
保险品种为贰拾年储金保险,投保者刘鸿筏先生,保单编号为2775号,该保单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贰拾捌年玖月贰拾玖日(即1939年9月29日),当时投保者的年龄为三十五岁。保险金额为国币五千元整。以民国肆拾捌年玖月贰拾玖日(即1949年9月29日)为该保单期满之日。
这样一份保额为五千元的保单,其交费情况如何呢?从保单条文我们可知,刘先生第一年需缴纳的保费为266元5角5分,其后每年九月交付同额保费直至期满或身故。照这样计算,二十年要交付保费共计5331元呢!而到期保险金额也不过5000元,似乎不划算吧。再细看条文,原来还另有回报的:从第二年年终起每年可分得公司算出的纯利润为分红。红利的领取方法有以下几种:(1)提取现金;(2)作为缴纳保费之用;(3)增加原保单保险金额;(4)存储在保险公司里,计算利息。而且规定其利息按照复利法计,每年为三厘半。同时声明假如在公司分红通告发布三个月内投保人未作明确选择,公司就认定你选择了第四套方案。
该保单签订之时,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协理为竹生,人寿保险部经理为薛经藩,该保单的验单员是钱荣宝。
该保单的背面是保险章程,其用意也很清楚,明确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便利。该章程共12条,第一条是关于缴费宽限期:公司优待投保人,可延期一个月。第二条是关于付款地点(这里是指投保人领取保险金时的地点):除非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均在上海总公司领取。第三条是关于失效保单恢复原状的,规定只要在五年之内,提供健康证明并缴清保费和利息就行。第四条是更换受益人,规定被保险人有指定并随时更换受益人的权利。假如受益人先于投保人故世,而且没有转让受益人
的书面凭证,那么投保人仍有权随时更换受益人。第五条是如何更改保险单:本保单只有经公司常务董事或总协理或人寿保险部经理的签字批准才可以变更、取消或延长其效力,公司内任何代理人均无权废弃任何权利或改订条款。第六条:年龄证明,假如投保人误报年龄,则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增减保费。第七条:终止契约,除非投保人不付保费或有欺诈行为,一般不得找任何借口将保单作废。第八条:自尽,保单生效两年内投保人不论什么原因-,保险公司只偿还已收到的保费。(但是这里没提到超过两年的又该如何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从事战争办法,假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加缴凶险保费,保险公司只退还收到的保费,不负其他责任。第十条:转让办法,须填写公司印制的转让申请二份,一份递交上海总公司备案。第十一条:负欠,保单到期结算时须先将欠费结清。第十二条:保费缴纳办法,须预先向上海总公司或公司正式委派的代理人缴纳并交换正式收据,收据上还得有公司常务董事或人寿保险部经理签字并有收费经手人署名。(2006年3月1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