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是不是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有聚肿淫乱罪
的确如此。我记得李银河博士曾经在网上发帖讨论过这个问题,并建议取消这个罪名。我个人认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当然就会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道德标准。我不知道要求取消这个罪名的人到底想干什么,他们能干什么。其实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严打”期间才偶尔出现这种犯罪,平时是很少见的。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淫乱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的行为。所谓聚众淫乱,是指聚集多人(起码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如聚众奸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际上限于两种人,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聚众淫乱活动的多次参加者。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应该是的。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罪名,一般老师在介绍的时候都会拿它和韩国的通奸罪做比较的,这两个罪名都是典型的无受害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