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俩个股东】,但是公司早以不存在,可不可以改变执行个人【公司以前的法人代表】。
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在公司终止时不依法进行清算,在办理工商注销时,一般在注销清算报告中均有一段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工商机关籍此承诺即核准公司注销,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大量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将公司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向其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