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原本是农民,后来转为城镇户口,但是我一直生活在农村依然要靠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所以于07年又转回农业户口,05年我与同是农业户口的妻子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6月份我去计生办申请生育第二胎,却被告知5月1日实施的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非转农’的生育第二胎一律按超生对待,请教大家泰和县计生委这种行为有无违法?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谢谢!
你说的应该是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1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属政府统一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3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这是对“农转非”的规定,而你的实际情况是“非转农”,即你现在的户口是农业户口,应当按农业户口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