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家单位去一私人企业去投标,A与B、C说好让A中标(由A统一做好标书,抬高B、C的投标价而不能中标),中标后A给B、C各3000元“好处费”。请问B、C这种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还是“串标”?依照那部法律怎么处罚?
为什么工商局却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将B、C行为定性为“商业贿赂”并罚款1万元?去不引用《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来处罚?是两者处罚的金额相差很大,工商局取高论处?
A、B、C三家单位去一私人企业去投标,A与B、C说好让A中标(由A统一做好标书,抬高B、C的投标价而不能中标),中标后A给B、C各3000元“好处费”。请问B、C这种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还是“串标”?依照那部法律怎么处罚?
为什么工商局却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将B、C行为定性为“商业贿赂”并罚款1万元?去不引用《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来处罚?是两者处罚的金额相差很大,工商局取高论处?
··没有好争辩的。 二者都可以构成。
串标已经是事实,但,又有贿赂行为,择重(贿赂)处罚,完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