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四个人有套共有房产,该房产是木结构房子,面积36平米,地段好,居住价值不大,动拆迁时才有价值.
老大想让出她的那一份,老二老三老四都不想卖掉房产,也不想买下老大的那份房产.
该房产经评估值60万,老大要求老二老三老四各给她5万元.
老二老三老四是否有法定义务接下老大的那份房产,他们根本不想要那份房产.
假如必须接下老大的那份房产,是否有法定义务以评估价买下老大的房产(几年后房价大跌,对老二老三老四就不公平),买卖自由嘛,老二老三老四可以以自己认可的价钱买下那分房产.
老二老三老四想共同请个律师,可能要多少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不知道你说的共有是哪一种?如果是继承的房屋应该共同共有析产让它变成按份共有;
但是无论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是按份共有不经过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是无权卖的;如果是共同共有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无权卖的。
因此老大想让出她的那一份,老二老三老四都不想卖掉房产,也不想买下老大的那份房产,老大无权按卖掉自己的那份的。
如果老二老三老四同意老大卖掉他的部分,那么老二老三老四也无法定义务接下老大的那份房产,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在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老二老三老四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
无论是什么买卖,都应当是以自愿为原则,不可以“强买强卖”的,房产也是如此。所以,这不能成为“义务”的。既然不是义务,就不能由此打官司,不打官司就没有必要请律师,把钱省省吧。
如果老大想卖自己的房产,由于该房子是共有财产,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老大应当先与其他兄弟姐妹商量,在他们的无人购买或价格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老大可以卖给外人的。
如果仅是价格问题,可能协商作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共同请评估部门估价。在估价后成交的评估费均摊,有一方对评估结果不接受放弃买或卖的,由放弃方承担评估的费用。